股票简称:海利得 股票代码:00220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〇八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利得”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利民及其亲属宋祖英、高王伟、姚桂松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上市三年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第三大股东—中比基金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1月12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日(即2007年1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1月12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黄卫书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4月19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之日(即2007年4月19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4月
219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黄立新,高级管理人员葛骏敏、张悦翔、王国松、徐鸣歧、吕佩芬承诺:在任职期间,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上市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前各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的5%;本公司上市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本公司股东外,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各方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了本公司2006年末和2007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06年1—9月和2007年1—9月的利润表、2006年7—9月和2007年7—9月的利润表、2007年1—9月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2006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已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其余均为未经审计的数据。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3,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4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560万股,发行价格为14.6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5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海利得,股票代码:002206。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2,560万股股票将于2008年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08年1月23日
3、股票简称:海利得
4、股票代码:00220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5,0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2,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利民及其亲属宋祖英、高王伟、姚桂松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上市三年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第三大股东—中比基金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1月12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日(即
2007年1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
股票在2008年1月12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黄卫书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4月19日前公开发行(以刊
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之日(即2007年4月19日)起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4月19
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黄立新,高级管理人员葛骏敏、张悦翔、王国松、徐鸣歧、吕佩芬
承诺:在任职期间,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各自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上市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
前各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的5%;本公司上市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各方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
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2,56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可上市交易时间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1、高利民 3,990 31.92% 自然人股 2011年1月23日2、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720 21.76% 社会法人股 2009年1月23日
53、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800 6.40% 社会法人股 2010年1月12日4、宋祖英 580 4.64% 自然人股 2011年1月23日5、高王伟 580 4.64% 自然人股 2011年1月23日6、黄立新 200 1.60% 自然人股 2009年1月23日7、黄卫书 100 0.80% 自然人股 2010年4月19日8、张悦翔 70 0.56% 自然人股 2009年1月23日9、吕佩芬 60 0.48% 自然人股 2009年1月23日10、王国松 60 0.48% 自然人股 2009年1月23日11、葛骏敏 60 0.48% 自然人股 2009年1月23日12、姚桂松 40 0.32% 自然人股 2011年1月23日13、徐鸣歧 40 0.32% 自然人股 2009年1月23日二、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14、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640 5.12% 社会公众股 2008年4月23日15、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560 20.48% 社会公众股 2008年1月23日三、合计 12,50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ailide New Material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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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2,5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高利民
注册地点: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内
电脑喷绘胶片布、高速公路专用格栅布、PVC涂层材料,
聚酯工业长丝,高分子材料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