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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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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1年10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股份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股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股份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股份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股份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股份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股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股份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股份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股份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股份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股份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股份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股份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股份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四)股份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股份公司已经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六)股份公司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股份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股份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十)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十一)投资者诉求信息;

    (十二)股份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股份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份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股份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股份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股份公司公告。

    第九条  股份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股份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股份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确保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股份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股份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股份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股份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股份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股份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股份公司应当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股份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股份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股份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股份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股份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股份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股份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
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股份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股份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股份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股份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安排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统计分析股份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股份公司相关宣传企
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股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股
份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股份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股份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股份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股份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股份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
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股份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股份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股份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四)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股份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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