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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3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1年10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所属
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股份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股份公司监事会对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份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份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股份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份公司各
部门、所属各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份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的联系、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
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股份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股份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股份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股份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股份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股份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股份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股份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股份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股份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6.股份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股份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股份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股份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股份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股份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股份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股份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股份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股份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股份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股份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股份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股份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股份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股份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股份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所属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务或者因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业务往来可以获取股份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股份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而知悉股份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股份公司各相关职能
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所属各单位,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股份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股份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及股份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需第一时间告知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股份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份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份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以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股份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股份公司并对股份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股份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股份公司涉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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