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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04 深市 大连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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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大连重工: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0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提出的仲裁申请已作出终局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重工”)为仲裁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首次《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金额合计约 15,751,416
元,其中合同交易保证金 15,000,000 元,资金损失 751,416 元(暂以
15,000,000 元为本金按 LRP 利率计算,从 2022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聚增地产又将请求金额变更为仅要求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返还聚增地产 15,000,000 元合同交易保证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公司实际收取的 13,236,700 元交易保证金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剩余 11,266,000 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76,100 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金额,仍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1)无须进行修正。同时,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再次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代理律师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
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大连仲裁
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已作出终局裁决。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
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答辩通知书》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公司提起仲
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约 15,751,416 元,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进展暨涉及仲裁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已作出终局裁决并送达[2023]大仲字第 761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上述仲裁案件在经过 2023 年 9 月 7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两
次开庭审理后,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大连仲裁委
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
  根据《裁决书》,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聚增地产未能依据《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按期支付大重宾馆剩余转让价款,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主张《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申请人聚增地产时解除,仲裁庭予以采纳。

  同时,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六条,考虑案涉标的大重宾馆在大连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再次挂牌的转让底价为 60,349,500 元,高于案涉的转让价格56,330,000 元,大连重工因聚增地产违约遭受的损失尚无法量化。
鉴于聚增地产存在调解意愿,主动要求调减违约金,仲裁庭酌定,大连重工收取申请人聚增地产违约金即扣收申请人聚增地产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以案涉转让标的(56,330,000 元)的 20%为限,超出部分返还聚增地产。

  因聚增地产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5,000,000 元中,大连产权交易所依法扣收交易服务费 1,763,300 元,大连重工实际收取13,236,700 元,故大连重工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13,236,700 元-<56,330,000 元×20%>)。

  仲裁庭最终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大连重工向申请人聚增地产返还交易保证金1,970,700 元;

  2.驳回申请人聚增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费 101,860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聚增地产承担。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 9,799.15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47%,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6,163.18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3,635.97 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公司实际收取的13,236,700 元交易保证金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剩余11,266,000 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76,100 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仍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4-001)无须进行修正。同时,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再次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3】大仲字第 761 号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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