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4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外诉讼执行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并保证披露的公司相关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涉外诉讼事项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装备集团”)送达的《通知》。2009 年 6 月,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后因解散,由丽水光阳湾港湾公社继承其诉讼权利,以下简称“丽水港湾公社”)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大韩通运株式会社(后被韩国 CJ 集团收购,以下简称“CJ 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韩国光州地方法院顺天支院,并于 2010
年 10 月将索赔金额确定为 8,894,200,291 韩元(约合人民币 4,696
万元)。本案涉及韩国诉讼程序为三审制,2022 年 7 月韩国法院下达三审终审判决,维持发回重审的判决结果。最终主要判决(即2016 乙 874 号民事判决)结果为:1.被告重工装备集团向原告支付 4,911,705,408 韩元(约合人民币 2,593 万元)以及对于其中
4,909,549,882 韩元(约合人民币 2,952 万元)自 200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为止按年 5%计息,从次日起按年 20%计息。
2.被告 CJ 公司对上述 4,911,705,408 韩元赔偿责任及相关罚息的
约 70%,即对 3,404,456,446 韩元(约合人民币 1,798 万元)及罚
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近日,重工装备集团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院”)通知,大连市中院已收到丽水港湾公社提交的
承认与执行《申请书》,并就该事项暂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进行
开庭审理/询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光州高等法院作出的 2016 乙 874 号民事判决。上述控股股东的诉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诉讼”。
二、控股股东涉外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1 年 4 月 6 日,公司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后
更名为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公司通过向重工装备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工装备集团拥有的除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之外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前述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
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84 号)《关于核准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重工 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件核准,于 2011 年底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发布的公告编号为2011-061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配套协议、补充协议和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公告编号 2011-030)、2011 年 11 月 29 日披露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告编号 2011-047)等重组文件,本次诉讼所涉及的资产已纳入重组标的资产范围。重工装备集团重组前已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计提了足额准备,并在重组后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面体现。前述重组文件中,已对标的资产在重组时涉及到的本次诉讼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询问,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 5,937.48 万元,预计上述涉外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醒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披露信息,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 02 协外认 13 号《传
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