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
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下午
13:00 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 2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 年 2 月 10 日下
午 3:00 至 2011 年 2 月 11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8 名,其中现场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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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12 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 86 人。参加
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7,923,84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3,192,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31,6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亚丽女士主持了现场会
议,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配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621,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43,300 股,弃权 59,40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内容需
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配售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37,615,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46,800 股,弃权 61,700 股。
2、配股比例及配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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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37,60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53,200 股,弃权 61,400 股。
3、配股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337,60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52,900 股,弃权 61,700 股。
4、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337,60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52,900 股,弃权 61,700 股。
5、配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37,613,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52,900 股,弃权 57,500 股。
6、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321,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540,200 股,弃权 61,700 股。
7、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37,60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52,900 股,弃权 61,700 股。
8、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337,60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252,900 股,弃权 61,70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7,58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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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197,400 股,弃权 142,70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58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197,400 股,弃权 142,70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
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601,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197,400 股,弃权 124,70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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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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