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3-115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转让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股权收购终止协议》,就终止协议转让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湖北”)股权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情况概述
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与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汉
江”)签署《关于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拟向中振汉江转让所持方正湖北 100%股权。各方暂定标的股权作价以各方认可的评估值为基础(基准日为 2022 年 9 月30 日),结合评估基准日至正式协议签订日期间损益情况,最终价格(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价款”)将由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中振汉江向方正电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了股权转让意向金,即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圆整。
以上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5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二、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终止情况及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现经友好协商,上述各方一致决定终止前述已签署的《框架协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之股权
收购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收购方):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源路 525 号
法定代表人:董鸣勇
乙方(转让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
法定代表人:牛铭奎
现甲、乙双方就当前方正湖北股权收购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充分考虑各自利益后,决定终止该股权收购交易,签署本协议如下:
(一)意向金的返还及支付方式
1、根据《框架协议》第一条第五款的约定,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 5 日
内将股权转让意向金壹仟贰佰万无条件全额退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保密条款
1、各方同意对本协议中的条款、条件、本协议的存在;对正式协议的谈判、协商、签署;对本协议签署之前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除非因适用法律之要求或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披露此等保密信息。各方向其顾问、律师、董事、高管与股东进行必要且合理披露的情形除外,但须告知保密义务。
2、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保密信息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
得的资料和信息。
3.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终止等情形下仍
然有效。
(三)终止协议的生效、变更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次方正湖北股权收购交易,并确认本协议的有效性。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同时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立即自动
终止。
3、本协议只可通过由各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制订、执行、解释及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项下所约定之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利息损失、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以及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六)其他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贰份,各方各持壹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三、本次交易终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系因公司与交易对手就交易价格等关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经公司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后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情形。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交易的终止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战略发展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