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OUNDER MOTOR CO.,LTD.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
章 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 1.03 条 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26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张敏和
钱进、章则余等 16 名自然人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3300001008362。
第 1.04 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00 万股,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 1.05 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为:Zhejiang Founder Motor Limited Company
第 1.06 条 公司住所: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邮编:
323000。
第 1.0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8,914,930.00 元,实收资本
498,914,930.00 元。
第 1.08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9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1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符合市
场经济规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面向国际、国内市场,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加全体股东的收益。
第 2.02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加工、制造、销售:
新能源汽车用电机及控制器、微电机、缝纫机、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部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厂房、仓库出租;生产、检测设备的租赁;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转让自有技术;(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3.01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3.04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托管。
第 3.05 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800 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比例
如下:张 敏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金出资 1958.4 万元,认购 1958.4 万股,
占总股本的 51.54%;钱 进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金出资 832.9 万元,认购832.9 万股,占总股本的 21.92%;章则余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金出资 333.3万元,认购 333.3 万股,占总股本的 8.77%;李锦火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
金出资 333.2 万元,认购 333.2 万股,占总股本的 8.76%;胡 宏以现金出资 76
万元,认购 76 万股,占总股本的 2%;孙建荣以现金出资 38 万元,认购 38 万股,
占总股本的 1%;袁晓虹以现金出资 38 万元,认购 38 万股,占总股本的 1%;
朱勇虎以现金出资 30 万元,认购 3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79%;朱赵平以现金出
资 32.3 万元,认购 32.3 万股,占总股本的 0.85%;陈丽祖以现金出资 32.3 万元,
认购 32.3 万股,占总股本的 0.85%;陈荣昌以现金出资 38 万元,认购 38 万股,
占总股本的 1%;王志伟以现金出资 19 万元,认购 19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
蓝金申以现金出资 19 万元,认购 19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章 勤以现金出资
6 万元,认购 6 万股,占总股本的 0.16%;涂永明以现金出资 6 万元,认购 6 万
股,占总股本的 0.16%;舒琳嫣以现金出资 7.6 万元,认购 7.6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2%。
第 3.06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8,914,93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8,914,930 股。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3.08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09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1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3.13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3.14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 3.16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4.01 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4.03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