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投资建设合同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土地收储及投资建设新厂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新基地事项已经前期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土地收储及新基地建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 肖勇民 应晓晨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