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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90 深市 成飞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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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成飞集成: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2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下属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及子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由中航财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
融服务,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

    因协议即将到期,为优化财务管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公司拟与中航财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本次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第四条-交易限额建议与上期协议保持不变,即建议“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二)鉴于本公司与中航财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航空工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1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蔡晖遒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在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三)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211000001

  (四)成立时间:2007 年 5 月 14 日

  (五)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六)注册资本:395,138 万元人民币

  (七)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07 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中航财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2022 年 11 月 13 日,新修订的《企业集团中航财司管理办法》正式执行。该办法
对中航财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新办法,中航财司将不再开展保险兼业代理、融资租赁、融资性保函、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发行中航财司债券等业务,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中航财司正按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清理及业务范围调整、章程修订等工作,最终经营范围以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八)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九)主要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28.15%)

  (十)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履约能力分析:中航财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航财司的第一大股东是航空工业,航空工业为国有特大型企业。中航财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
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航财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220,147,842,657.23          147,492,062,732.94

          总负债                    208,313,754,303.52          135,558,908,961.73

          净资产                    11,834,088,353.71          11,933,153,771.21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3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159,081,010.35            1,850,518,035.18

          净利润                        560,892,412.23              309,036,640.28

注: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和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中航财司吸收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吸收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亦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二)贷款服务:中航财司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三)结算服务:中航财司为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中航财司为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财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五)关于其他服务:中航财司为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双方合作内容及交易定价

    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中航财司吸收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吸收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亦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中航财司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中航财司为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中航财司为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财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中航财司为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1、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成飞集成在中航财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航财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成飞集成及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6 亿元,用于贷款、
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本协议有效期内,中航财司可根据与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其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起生
效,有效期为三年。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成飞集成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关联交易旨在满足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中航财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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