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8 月)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公司名称: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南京云海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依法整 公司曾用名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
体变更设立;于 2006 年 8 月 18 日在南京市 司,系由南京云海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依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整体变更设立;于 2006年 8月 18 日在南
营业执照号:企股苏宁总字第 008515 号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苏宁总字第
008515 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宝武镁业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NANJING YUNHAI SPECIAL METALS CO., BAOWU MAGNESIUM TECHNOLOGY
LTD.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642.25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842.2538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在公
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
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
开展。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无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
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
部署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公司重要人事
任免;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以及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
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 向,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混合所有制方质量求生存,参与市场竞争,保信誉,逐步 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核扩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 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满意价值。
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642.2538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842.2538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4642.253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 70842.253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给职工。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