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宝武镁业 公告编号:2024-41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1 人,代表股份 394,956,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8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6,552,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7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6 人,代表股份 228,404,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02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5 人,代表股份 14,905,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5 人,代表股份 14,905,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2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528,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5%;反
对 1,2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6%;弃权 133,9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04%;反对 1,2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3%;弃权 133,9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78,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7%;反
对 1,2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0%;弃权 191,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2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811%;反对 1,2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68%;弃权 191,1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504,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4%;反
对 1,2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4%;弃权 166,3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4,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09%;反对 1,2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9%;弃权 166,3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2%。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成、赵小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宝武镁业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