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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纳思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根据要求发表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六)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应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 职,或在 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人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
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至(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议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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