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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程科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惠程科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5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国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3,364,674 股,
占公司总股份 801,929,568 股的 15.383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6人,代表公司股份 3,267,5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07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0,297,15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67,5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8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其中议案1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2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49,798,583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7%,247,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的母公司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事项交易对方重庆连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绿发城建为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的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73,318,691股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为
50,045,983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7%;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85%;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123,117,274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247,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1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85%;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马杰律师、董成良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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