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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程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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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自其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
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如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委员留存于公司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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