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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程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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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
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审计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如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按委员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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