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5-09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8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公司(“甲方”)与广州涅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及其股东李先桃、吴军凡(“丙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拟收购李先桃、吴军凡持有的涅生网络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对价暂定为人民币45,000万元。
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现金+股票”方式支付对价,其中现金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股票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详细内容见2015年10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
2015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三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收购协议》修订内容:
原条款:
经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乙方进行评估,本次股权收购对价以经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同意股权收购对价暂定为人民币45,000万元。
现修改为:
经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乙方进行评估,本次股权收购对价以经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同意股权收购对价确定为人民币40,500万元。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权收购协议》修订内容:
原条款:
双方同意,上述股权收购对价由甲方以“现金+股票”方式向丙方支付,其中现金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股票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现金支付: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并且募集资金到账后自乙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起7日内一次性向丙方支付股权收购对价之50%的现金,即22,500万元。
(2)股票支付:甲方将向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发行价格为甲方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并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9折即8.00元/股,股份数量为28,125,000股,其中向李先桃发行26,718,750股;向吴军凡发行1,406,250股。
丙方本次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双方同意,上述股权收购对价由甲方以“现金+股票”方式向丙方支付,其中现金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股票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现金支付: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并且募集资金到账后自乙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起7日内一次性向丙方支付股权收购对价之50%的现金,即20,250万元。
(2)股票支付:甲方将向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发行价格为甲方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并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9折即8.00元/股,股份数量为25,312,500股,其中向李先桃发行24,046,875股;向吴军凡发行1,265,625股。
丙方本次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股权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属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事项尚需公司2015年第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