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4-05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和2024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8月30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18人,代表股份19,516.02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6.542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5,229.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4,286.21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9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11,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6%;反对525,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0%;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4,657,633 股,同意 34,008,9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2%;反对 525,0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9%;弃权 1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9%。
2、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5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1,141,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0%;弃权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4,657,633 股,同意 33,254,9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26%;反对 1,141,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43%;弃权 2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