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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3

广电运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十五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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