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152 深市 广电运通


首页 公告 广电运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广电运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3

广电运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人员,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
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按照本制度附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及相关人员需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