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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4 深市 宏达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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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关于威尔德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9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5-031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尔德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完成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德”)对深圳市博亿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金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80%增加至100%。
一、  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威尔德持有博亿金公司80%股权。为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管理成本,加强销售管理,实现做大做强医疗器械产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威尔德拟以人民币1,000,000.00元的价格收购自然人聂岚女士持有的博亿金公司20%股权计1,000,000.00元出资额。转让完成后威尔德将持有博亿金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风险投资。
    2、本次交易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上午九点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威尔德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同意威尔德以人民币1,000,000.00元的价格收购自然人聂岚女士持有的博亿金公司20%股权计1,000,000.00元出资额。转让完成后威尔德将持有博亿金公司100%股权,博亿金公司成为威尔德的全资子公司。会议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修订博亿金公司章
程并由威尔德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委派董事、监事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授权博亿金公司经理层全权办理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3、交易批准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聂岚
    身份证号码:36240119**0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座***室
    聂岚女士持有博亿金公司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博亿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登良路南油天安工业村7栋二楼A、B
    法定代表人:李宏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4月24日
    经营范围: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范围内)的销售。
    2、经营情况
    经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对博亿金公司2015年2月28日的资产负债表,2013年5月-2015年2月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联深所专审字(2015)第226号),截止2015年2月28日,博亿金资产总额6,380,526.43元,净资产4,162,694.18元,2013年5月-2015年2月实现净利润为-837,305.82元。
四、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授权后,子公司威尔德拟与自然人聂岚女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价格收购自然人聂岚女士持有的博亿金公司2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威尔德将本次交易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分成二次支付给聂岚女士,其中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威尔德支付646,000.00元,余款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结清。支付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本次交易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税款。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交易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重组情况。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交易事项,将有利于威尔德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实施战略布局,更好实现公司做大做强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2、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出具的博亿金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