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68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情况概述
1.2020 年 3 月,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贤丰控股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能源”、“贤丰深圳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贤丰惠州公司”)与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永拓公司”)、横琴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信汇富企业”)、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公司”)、潘海宁作为深圳新能源的股东或其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曾为有关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导致被列为该案的共同被告)。
2.2020 年 12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汇信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公司、深圳新能源、惠州新能源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78,453,910.45元为限。
3.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一
审判决惠州新能源需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深圳新能源、贤丰控股公司、聚能永拓公司、丰信汇富企业、广东贤丰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4.2021 年 4 月,公司、惠州新能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案件发生时不构成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47)
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中、在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
解散清算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之“三、其他说明”
之“1.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在 2021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24)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中对上述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总披露;在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中对上述诉讼相关财产保全情况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
粤 03 民终 16462 号、《民事调解书》(2021)粤 03 民终 16463 号以及各方当事
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涉案案号一审(2020)粤 0391 民初 1804 号、二审(2021)
粤 03 民终 16462 号)、《调解协议书》(涉案案号一审(2020)粤 0391 民初
1809 号、二审(2021)粤 03 民终 16463 号)。具体情况如下:
1.《调解协议书》(涉案案号一审(2020)粤 0391 民初 1804 号、二审(2021)
粤 03 民终 16462 号)主要约定:
(1)贤丰惠州公司应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含)之前一次性向汇信公司偿
还借款本金、支付 2020 年 3 月 19 日前利息及逾期利息、支付涉诉案件一审案件
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2)贤丰惠州公司应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含)之前一次性向汇信公司偿
还 2020 年 3 月 20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年 365 天计)。
(3)一审被告贤丰深圳公司、贤丰控股公司、广东贤丰公司、聚能永拓公司、丰信汇富企业对贤丰惠州公司在本协议上述第一、二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被告潘海宁对丰信汇富企业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一审各被告方均同意,在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按期足额支付汇信公司涉诉案件及关联案件(2020)粤 0391 民初 1809
号的二审民事调解书所载应付款项之前,汇信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但如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已向汇信公司支付完毕涉诉案件及关联案件(2020)粤 0391 民初 1809 号的二审民事调解书所载应付款项的情况下,汇信公司应在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支付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两案件项下全部保全的申请书。如汇信公司延期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的,应按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两案件合计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贤丰惠州公司支付违约金。
2.《调解协议书》(涉案案号一审(2020)粤 0391 民初 1809 号、二审(2021)
粤 03 民终 16463 号)主要约定:
(1)贤丰惠州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含)内一次性向汇信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支付 2020 年 3 月 19 日前利息及逾期利息、支付涉诉案件一审案
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2)贤丰惠州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含)内一次性向汇信公司
偿还 2020 年 3 月 20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年 365 天计)。
(3)一审被告贤丰深圳公司、贤丰控股公司、广东贤丰公司、聚能永拓公司、丰信汇富企业对贤丰惠州公司在本协议上述第一、二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被告潘海宁对丰信汇富企业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一审各被告方均同意,在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按期足额支付汇信公司涉诉案件及关联案件(2020)粤 0391 民初 1804号的二审民事调解书所载应付款项之前,汇信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但如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已向汇信公司支付完毕涉诉案件及关联案件(2020)粤 0391 民初 1804 号的二审民事调解书所载应付款项的情况下,汇信公司应在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支付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两案件项下全部保全的申请书。如汇信公司延期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的,应按贤丰惠州公司(或由其他被告方以连带清偿方式)两案件合计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贤
丰惠州公司支付违约金。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大部分已在
2021 年 8 月 14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公告编号:2021-058)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进行汇总披露,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表所示:
涉案金 是否 诉讼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额(万 形成 (仲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
元) 预计 裁)进 及影响 况
负债 展
深圳新能源作为被告的买卖 已开
合同纠纷 38 否 庭未 暂无 暂无
判决
深圳新能源作为被申请人的 否 调解 要求深圳新能源一次 暂未履行
劳动争议 31.41 结案 性支付 150000 元
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源作 未开
为被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4.4 否 庭 暂无 暂无
纠纷
成都天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未履行,被告已进
(曾用名,现名成都史纪生 否 已判 被告支付保证金 入破产重组程序,已向
物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5.74 决 50000 元及利息
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管理人申报债权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否 未开 暂无 暂无
作为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 19.30 庭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和解导致公司调整前期按一审判决已计提的利息费用,减少 2021 年度
子公司财务费用约 1,100 万元,影响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60 万元。
以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数据,具体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1)粤 03 民终 16462 号;
2.《民事调解书》(2021)粤 03 民终 16463 号;
3.《调解协议书》(涉案案号一审(2020)粤 0391 民初 1804 号、二审(2021)
粤 03 民终 16462 号);
4.《调解协议书》(涉案案号一审(2020)粤 0391 民初 1809 号、二审(2021)
粤 03 民终 16463 号);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