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9 证券简称: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科技二路拓邦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武永强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255,451,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4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6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9,876,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郑泗滨先生、独立董事李序蒙先生分别于线上参加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245,105,3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0,345,7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6%。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5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9,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965%;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74%;弃权 4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3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5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9,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965%;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74%;弃权 4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3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5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9,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965%;反对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5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9,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965%;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74%;弃权 4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36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5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9,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965%;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74%;弃权 4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3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 254,93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9,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965%;反对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 254,926,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7%;
反对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弃权 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2,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12%;反对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03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5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同意 254,637,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5%;
反对38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43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63,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5.9073%;反对 3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9188%;弃权 4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73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华东地区运营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
同意 254,926,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7%;
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2,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12%;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74%;弃权 4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714%。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宏川、周俊;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