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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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593
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0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长秦克景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97,232,254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549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45,849,768股)。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二)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
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补选战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7,022,15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99.7839%
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0%
东所持表决权
弃权 270,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0.2778%
东所持表决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2,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51.4107%
资者所持表决权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0%
资者所持表决权
弃权 27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2.4653%
资者所持表决权
1.2 补选张伯轩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6,902,15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99.6605%
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0%
东所持表决权
弃权 270,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0.2778%
东所持表决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23.6586%
资者所持表决权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0%
资者所持表决权
弃权 27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2.4653%
资者所持表决权
2、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6,814,85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99.5707%
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 417,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0.4293%
东所持表决权
弃权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0%
东所持表决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3.4690%
资者所持表决权
反对 417,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96.5310%
资者所持表决权
弃权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0%
资者所持表决权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任保华_____________
曹建民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