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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3

中环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一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发行人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9、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0、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核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

    3、2021 年 6 月 26 日,中环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2021 年 7 月 6 日,中环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5、2021 年 8 月 13 日,中环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1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5 号),核准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606,585,308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到该批复并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和核准,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和中金公司、平安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及缴款与验资过程如下:
    (一)认购邀请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期间,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
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以下合称“认购邀请文件 ”)等文件 。根据《认购邀请书》,
投资者应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00—12:00 之间将《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
式或直接送达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共向 350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
购邀请文件,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的
233 家特定投资者,以及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期间提交认购
意向书的新增投资者 117 家。其中 《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排、股份锁定安排、认购履约保证金以及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邀请书》之附件《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数量等内容;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购邀请书》
 确定的认购条件程序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最终确认 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及发 送范围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有效申购时间(2021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00 至 12:00)内,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39 家申购
 对象提交的有效《申购报价单》。

    另外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报价文件外,
 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还需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 12:00 之前将认购
 保证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千万圆整)及时、足额汇至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除 10 家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
 其余 29 家认购对象均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 12:00 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银行账户足额划付了申购保证金。

    在本次申购的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元)    是否缴纳保  是否为有效申
                          (元/股)                        证金        购报价单

 1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    42.25      260,000,000        是            是

      有限公司-传统四号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49.04      520,000,000        否            是

      公司                44.14      605,000,000

      深圳正圆投资有限

 3    公司-正圆礼拜六私    45.98      420,000,000        是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

 4    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43.00      260,000,000        是            是

      3 号私募基金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

 5    有限公司-景林景泰    43.00      260,000,000        是            是

      丰收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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