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全资子公司湘潭电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新增关联交易属于机电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其业务发展,有利于满足关联方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按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本次新增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东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具有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股东及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侵害股东权益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干江先生、张迎春先生、丁建奇先生、龙绍飞先生、张浩舟先生、贺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汪形艳女士、何琪女士、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琪
周波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