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干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柳全丰先生、龙绍飞先生、谭周聪先生、文革先生、李峥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朱树林先生、邹秋阳女士、成希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聘任张伏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聘任董事长刘干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贺娟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贺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贺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琪
周波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