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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8 深市 紫鑫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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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紫鑫药业: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5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1、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5000 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2、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20000 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起诉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7,037,556.50 元(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至被告实际
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共 5,127,216 元(以贷款本金为
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至被
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62,874,515.50 元。(2)
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抵押的财产行使抵押权,并从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20 年 6 月 9 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借款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JTGD2020 年借字第 001 号),合同约定: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贷款,
借款用途为支付装修款,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0 年 06 月 09 日起至 2021
年 06 月 08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 7.8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
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11.745%。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JTGD2020 年抵字第 001 号,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 3 处房屋及 1 宗土地(详见附件)设立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为其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向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郭春生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JTGD2020 年保字第 001 号,郭春生自愿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向吉林紫鑫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1162 万元,2020 年 6 月 18 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放贷款 1200 万元,2020 年 6 月 29 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
贷 款 2000 万元,2020 年 10 月 23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放贷款 100
万元,2020 年 11 月 3 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538 万元。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按期偿还编号为 JTGD2020 年借字第
001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21 年 6 月 4 日,九台农商行长春
分行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JTGD2021 年
展字第 010 号,展期金额为 5000 万元,展期期限为 11 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
日为 2022 年 5 月 3 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 7.83%。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11.745%。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保证。

  合同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金融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已于2020 年6 月12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
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0-051)。

  (二)《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一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20,827,800 元(2020.06.18-2022.05.03固定利率,年利率 7.83%);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20,827,800 元为基数,
以罚息利率 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
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 140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
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止);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176,516,351 元。(2)请求判令被告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二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4,463,100 元(2020.06.18-2022.05.03 固定利率,年利率 7.83%);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4,463,100 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
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 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
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37,824,933 元。(3)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三
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4,463,100 元 (2020.06.18-2022.05.03 固
定利率,年利率 7.83%);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4,463,100 元为基数,以
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 至被告
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37,824,933 元。(4)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2020 年 6 月 9 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JTYT2020 年借字第 022 号),合同约定:银团向借款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其中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提供人民币 1.4 亿元,辽源农商行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0
年06月09日起至2021年06月0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7.8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11.745%。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 合同》(合同编号为 JTYT2020 年保字第022 号),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与郭春生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JTYT2020 年保字第 022 号-1、
JTYT2020 年保字第 022 号-2、JTYT2020 年保字第 022 号-3,郭春生自愿为吉林紫
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吉林紫鑫初元
药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1.4 亿元,辽源农商行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吉林紫鑫初
元药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3000 万元,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3000 万元。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按期偿还编号为 JTYT2020 年借字第 022
号的《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21 年 6 月 4 日,九台农商行长春
分行、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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