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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紫鑫药业: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7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涉讼贷款合同相关事项已经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7 月 28 日开庭,无审判结果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标的:500,000,000 元(本金)、81,051,349.80 元(利息)。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已与银行达成债务和解和展期方案,正在推进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吉 01 民初 5932 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上述贷款逾期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4月24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
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5);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于 2021年 8 月 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3);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3);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 2022 年 5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案号(2021)吉 01 民初 5932 号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告: 柳河县峰岭大健康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被告:郭春生

    第五被告:郭荣

    第六被告:仲桂兰

    第七被告:仲伟光

    第八被告:王兴梅

    第九被告:郭春林

    第十被告:赵志霞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 月 29 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 月 28
日,借款年利率为 6.1%,按月结息,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础上浮 50%。

  同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峰岭大健康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仲桂兰和郭荣、仲维光和王兴梅、郭春林和赵志霞分别与原告
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履行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依约按时支付利息,自 2019年 9 月 21 日起即逾期付息。后根据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原
告与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签订了《借款延期合
同》, 约定延期借款金额 5 亿元,延期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延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 6.661%,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具体为:2020
年 7 月 8 日前偿还 5 万元,2020 年 11 月 5 日前偿还 5 万元,2021 年 1 月 27 日
前偿还 49990 万元。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峰岭大健康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仲桂兰、郭荣、仲维光、王兴梅、郭春林、赵志霞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现借款延期期限已届满,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峰岭大健康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仲桂兰、郭荣、仲维光、王兴梅、郭春林、赵志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0,000.00 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
为 81,051,349.80 元),以上合计 581,051,349.8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峰岭大健康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仲桂兰、郭荣、仲维光、王兴梅、郭春林、赵志霞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但尚无审判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我公司正在与吉林银行沟通债务和解和展期方案,一旦有了进展,公司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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