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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8 深市 紫鑫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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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7

紫鑫药业: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7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新增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吉 0102
民初 2693 号、2695 号、2697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 2022 年9月 1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由于 9 月 14 日当天,未达到开庭条件,法院宣布重新择期开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13,400 万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案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2、诉讼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
州中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 号、(2021) 粤 01 民
初 1526 号]。广州中院对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担保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以起诉时点计暂定为 28,7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吉 0102 民初 2693 号、
2695 号、2697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起诉公
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9月 1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由于 9 月 14 日当天,未达到开庭条件,法院宣布重新择期开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一)(2022)吉 0102 民初 2693 号《传票》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郭春林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500 万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
及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应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11,090,908.94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郭春林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全部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9 年 3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
司(以下称“紫鑫初元”)签订编号 LD20190312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担保紫鑫初元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紫鑫药业”)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190312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郭春林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19031200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3 月 12 日,原告向紫鑫初元发放贷款人民币
45,000,000.00 元(金额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到期日 2020 年 3 月 11 日,
但紫鑫初元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

  (二)(2022)吉 0102 民初 2695 号《传票》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歆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期

限内复利、逾期复利(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应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14,699,850.94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刘晓歆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全部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9 年 3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紫鑫草还丹药业有限
公司(以下称“草还丹药业”)签订编号 LD20190320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担保草还丹药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紫鑫药业”)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190320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晓歆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19032000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
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3 月 20 日,原告向草还丹药业发放贷款
人民币 60,000,000.00 元(金额大写:陆仟万元整),到期日 2020 年 3 月 19
日,但草还丹药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

  (三)(2022)吉 0102 民初 2697 号《传票》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被告: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边振利、封有顺、郭春辉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8,707,582.16 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
及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应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2,602,246.07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边振利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封有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郭春辉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全部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20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 LD20201023001《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担保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201023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20102300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边振利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20102300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封有顺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20102300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郭春辉与原告签订编号 BZ2020102300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向紫鑫桂鹤发放贷款人民币 29,000,000.00 元(金额
大写:贰仟玖佰万元整),到期日 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4 月 1 日,吉林
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经登记变更为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紫鑫医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卫星支行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诉讼进展的情况

    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已于2021 年11月1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号: 2021-069)。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 号、(2021) 粤 01 民初 1526 号]。
广州中院对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担保方的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 号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截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的利息为 30,174,444.45 元、罚息
为 606,706.94 元、违约金为 1,226,186.67 元;自 2021 年 6 月 24 日起至清偿
之日止的罚息、违约金,合计以本金 2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

    2、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荣、仲桂兰、郭春生对本判决第 1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 1 项的债务时,原告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置被告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 11 号院 1 号楼等 8 幢楼的不动产[不
动产权证号京(2017) 开不动产权第 0019036 号]所得价款按照登记的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6 号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86,717,083.33 元并支付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截至 2020 年 3 月 6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
10,257,526.67 元;自 2020 年 3 月 7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违约金,
合计以本金 86,717,083.3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并扣减被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后偿还的 1,800,000 元);

    2、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荣、仲桂兰、郭春生对本判决第 1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 1 项的债务时,原告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置被告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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