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9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涉讼贷款合同相关事项已经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2019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00,000 元(本金)、87,200,000 元(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粤 01 民初 1525 号、1526 号《应诉通知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 号、1526 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
上述两笔贷款逾期情况公司已于2020年6月1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0);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
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
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告: 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被告:郭春生
第五被告:郭荣
第六被告:仲桂兰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 《应诉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1525 号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6 月 27 日,原告广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农商银
行”)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安信托公司”)在广州市签订《长安宁紫鑫药业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称《长安信托合同》)合同
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信托金额为 289,400,000 元,信托期限为 24 个月。
2019 年 6 月 20 日,长安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吉林紫鑫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吉林紫鑫公司)在广州市签订《长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货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长安一紫鑫信托货款合同》),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合同约定由长安信托公司向吉林紫鑫公司提供货款 289,
400,000 元,贷款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货款利率为年
利率 9.5%。
2019 年 6 月 21 日,长安信托公司与被告二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称敦化康平公司)在广州市签订《长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货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以下称《长安紫鑫保证合同 1》),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敦化康平公司为借款人吉林紫鑫公司在《长安一紫鑫信托贷款合
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19 年 6 月 24 日,长安信托公司与被告三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北京紫鑫公司)在广州市签订《长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2》(以下称《长安-紫鑫保证合同 2》),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北京紫鑫公司为借款人吉林紫鑫公司在《长安-紫鑫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19 年 6 月 21 日,长安信托公司与被告四郭春生在广州市签订《长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3》(以下称《长安紫鑫保证合同 3》),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合同约定由保证人郭春生为借款人吉林紫鑫公司在《长安-紫鑫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19 年 6 月 26 日,长安信托公司与被告五郭荣、被告六仲桂兰在广州市签
订《长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4》(以下称《长安-紫鑫保证合同 4》),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合同约定由保证人郭荣、仲桂兰为借款人吉林紫鑫公司在《长安-紫鑫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19 年 6 月 24 日,长安信托公司与被告三北京紫鑫公司在广州市签订《长
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抵押合同》(以下称《长安一紫鑫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北京紫鑫公司为借款人吉林紫鑫公司在《长安-紫鑫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
物为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1号院1号楼第8幢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编号为京(2017)开不动产权第 0019036 号),抵押顺位为第三顺位,抵押期限至主合同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20 年,由于被告一吉林紫鑫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利息,长安信托公司与吉林紫鑫公司签订《长安宁 紫鑫药业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称《长安紫鑫一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宁单紫鑫 19080287-补,长安信托公司给予吉林紫鑫公司优惠的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调整部分还款期限和货款利率。
2019 年 6 月 24 日,长安信托公司按《长安-紫鑫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
被告一发放货款本金 200,000,000 元。自 2020 年 9 月起,被告便未按合同按期
还款付息,2021 年 6 月 23 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一仍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债务。
根据《长安紫鑫信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2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或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从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之日起,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按本合同项下款利率上浮 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按以下方式额外收取违约金:逾期利息或本金金额×【0.08】%×实际逾期天数。”之规定,吉林紫鑫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本息,构成违约,需支付罚息、违约金(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见证据 14)。
2021 年 6 月 23 日,长安信托公司向原告寄出《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
配通知书》,终止履行《长安-紫鑫信托合同》,并核照合同约定以信托财产原状返还原告,即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长安信托公司对被告一吉林紫鑫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长安信托公司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的担保权利也一并转让。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货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 元、利息 30,174,444.45 元、逾期本金罚息 2,907,337.23 元、逾
期利息罚息 1,036,221.83 元、违约金 8,407,629.33 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
以未支付本金 200,000,000 元、来支付利息 30,174,444.45 元为基数,按罚息利
率 14.25%/年(9.5%*1.5=14.25%)计收罚息;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以未支
付本金 200,000,000 元、未支付利息 30,174,444.45 元为基数,按违约金利率0.08%/日计收违约金,暂合计 242,525,632.84 元。
(2)判令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郭荣、仲桂兰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本金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科创九街 11 号院 1 号楼等 8 幢楼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价
款优先偿还上诉第 1 项款项。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及原告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上诉全部被告承担。
2. 《应诉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1526 号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2 月 19 日,原告广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农商银
行”)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通信托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国通信托 广州农商 3 号紫鑫药业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称《国通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GTTC-2019-20-002-01,信托金额为 95,000,000 元,信托期限为 12 个月。
2019 年 2 月 20 日,国通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吉林紫鑫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吉林紫鑫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国通一紫鑫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GTTC-2019-20-002-02,合同约定由国通信托公司向吉林紫鑫公司提供贷款 95,000,000 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5%。
2019 年 2 月 20 日,国通信托公司与被告二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敦化康平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保证合同》(以下称《国通一康平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TTC-2019-20-022-03,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