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数量:1,059.1758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73 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26 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1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202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四)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 司相关公告。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26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73 人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059.1758 万股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拟首次授予的 2 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足额缴纳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其 未缴纳认购资金部分对应的 9.13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73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068.31 万股调整为 1,059.1758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不变。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同类别激励对象获 占激励总 占目前总股
授个量合计(万股) 量比例 本的比例
1 赵国昂 董事长 31.13 2.640% 0.075%
2 孙波 董事 23.69 2.009% 0.057%
3 林琳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7.31 2.316% 0.065%
4 金山 副总裁 22.90 1.942% 0.055%
5 杜道友 副总裁 23.39 1.984% 0.05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5 人) 128.42 10.891% 0.307%
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68 人) 930.7558 78.933% 2.229%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059.1758 89.823% 2.536%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等程序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6 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
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解除限售期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解除限售期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解除限售期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 34%
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本计划即行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
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首次和预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一个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3 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0.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3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核要求且△EVA为正,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 1.16。
(1)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4 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