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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6 深市 莱宝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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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关于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备购买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08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0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备购买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编号:2012-027),为加快实施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体化
电容式触摸屏项目,项目实施主体——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就购买第五代(G5)镀膜及光刻生产线设备事宜,于 2013 年 1 月 7 日与毕克科技(香
港)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购买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交易对方:毕克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K-Technology (HK) Co., Limited】
    签署时间:2013 年 1 月 7 日
    签署地点:中国深圳市
    合同类型:设备购买合同
    合同标的:株式会社大日本印刷(DNP)位于日本国广岛县三原市工厂(以下简称
“DNP 工厂”)之第五代(G5)镀膜及光刻生产线设备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载明第六期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合同金额:日圆叁拾柒亿叁仟万圆整(JPY3,730,000,000.00;按 2013 年 1 月 7 日的
日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071235 计算,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26,571 万元,占
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1.05%)
    审批程序:依据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作
为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完成相应审批程序;毕克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依据其董事会决议亦获得签署本合同之授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
成关联交易。


    二、合同主体介绍


                                        1
    1、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重庆莱宝”)
    法定代表人:臧卫东

    乙方:毕克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BKT”)
    注册地: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嘴广东道 30 号新港中心第 2 座 5 楼 503 室
    Address:Unit503,5/fl.,Silvercord Tower 2,30 Canton Road, Tsimshatsui,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贾正盛

       2、交易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毕克科技(香港)有限公司【BK-Technology (HK) Co., Limited】
系依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于 2009 年 6 月在香港注册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
册证书编号为 1346026;商业登记证号码 50790823-000-06-12-4;法定代表人为贾正盛
先生,注册资本港币 10,000 元,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贾正盛先生拥有该公司 100%
股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2-002),公司与贾正盛先
生共同投资、参股设立显示屏薄化业务的公司——深圳市莱恒科技有限公司(公告编号:
2012-003),主要业务是生产经营薄化玻璃;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 万元,其中,
公司以现金出资资金 600 万元,持股比例 40%;贾正盛先生以现金出资 900 万元,持股
比例 60%,系该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贾正盛先生持有公司 20,000 股股份,BKT 公司未持有公
司股份,二者均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贾正盛先生及毕克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与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2 年度,公司与毕克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就采购设备达成的交易合同金
额折算为人民币:461.67 万元,占公司当期采购设备交易合同总额比例 7.77%。
    (3)BKT 公司在日本拥有专业、深厚、广泛的专业设备厂商资源,有较丰富的组
织专业设备拆装团队经验,预计能够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具有较为充分的履约能
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2
    (一)标的设备:株式会社 大日本印刷(DNP)位于日本国广岛县三原市工厂(以
下简称“DNP 工厂”)之第五代(G5)镀膜及光刻生产线设备(详列于本合同附件一及
附件二)。

    (二)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相关税费:

    1、标的设备总价款:日元叁拾柒亿叁仟万圆整(JPY3,730,000,000.00)。该交易价
款包括标的设备本身及其相关的在日本的拆卸费、运输费、在中国的安装调试费等其他
与标的设备有关的费用。

    2、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条件为:DDU 重庆莱宝工厂【国际贸易通用交易条件之一,
Delivered Duty Unpaid,即:卖方将未完税的货物交货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卖方须承担
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
方费用),另外须卖方应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3、重庆莱宝负责标的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及报关费用,BKT 负责标的设备在中国
的安装、吊装、就位等工作,并负责相应费用。

    4、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支付的具体约定: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资本增值税、所得税、以
及与标的设备从日本出口有关的任何税费、与标的设备的拆卸、包装、装运、保险、海
运、陆运、安装、调试及验收等有关费用和开支等均由 BKT 承担或由 BKT 促使他人承
担或支付;

    (2)标的设备在重庆莱宝工厂安装时可能需将标的设备与重庆莱宝提供的部分其
他设备重新排列组合。BKT 应自行承担该等重新排列组合的全部成本及费用。

    (3)与标的设备进口中国的任何进口环节税费由重庆莱宝承担。

    (三)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本次交易总价款结算按分期(六期)付款方式支付,
每期付款的期限、金额及付款条件如下:
    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5)日内,重庆莱宝以电汇方式向 BKT 支付定金
日元肆亿陆仟叁佰万圆整(JPY463,000,000.00);
    第二期:基于标的设备依照本合同第八条完成初步验收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初步
验收证书的前提,在标的设备于 DNP 工厂拆卸前,重庆莱宝以电汇方式向 BKT 支付日元
壹拾柒亿叁仟柒佰万圆整(JPY1,737,000,000.00);
    第三期:基于标的设备于 DNP 工厂拆卸、包装顺利完成的前提,在附件一设备在日


                                       3
本港(以下简称“装运港”)付运前十五(15)日内,重庆莱宝安排 BKT 可接受之银行
开具总额为日元玖亿圆整(JPY900,000.000.00)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分两期兑付:
   【I】:兑付金额为日元伍亿圆整(JPY500,000.000.00),兑付条件为 BKT 提交:(1)
附件一设备在装运港装上指定运输工具并发往重庆工厂的清洁提单;及(2)由重庆莱
宝可接受之保险公司开具的、按设备总价款的 110%为全部标的设备运往重庆工厂的运输
及安装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
   【Ⅱ】:兑付金额为日元肆亿圆整(JPY400,000.000.00),兑付条件为 BKT 提交:附
件二设备在装运港装上指定运输工具并发往重庆工厂的清洁提单。
    第四期:在全部标的设备抵达重庆工厂完成开柜初检合格后十(10)日内,重庆莱
宝以电汇方式向 BKT 支付日元玖仟万圆整(JPY90,000,000.00);
    第五期:在全部标的设备在重庆工厂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十(10)日
内,重庆莱宝以电汇方式向 BKT 支付日元肆亿伍仟万圆整(JPY450,000,000.00);
    第六期:在全部标的设备在重庆工厂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满九十(90)天,如
重庆莱宝对全部设备质量无异议,重庆莱宝在十(1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 BKT 支付日元
玖仟万圆整(JPY90,000,000.00)。

    (四)合同签署时间:2013 年 1 月 7 日

    (五)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适当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六)合同生效时间:2013 年 1 月 7 日

    (七)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载明第六期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八)重要陈述和保证:i)BKT 公司已获得 DNP 公司同意出售本合同项下标的设备
 的承诺和保证;ii) 本合同所转让之标的设备之上没有设置任何留置、抵押或债务负
 担;iii)除正常磨损外,标的设备在重庆莱宝工厂完成安装时将与其在 DNP 工厂拆卸
 时处于同样的良好状态。

    (九)违约责任:
    1、在标的设备拆卸前,如任何一方非因另一方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则该另一方有
权获得相当于交易价款百分之十 (10%)的违约金,且该另一方的其他权利和救济并不因
此而受到任何减损。




                                       4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守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如违约一方接到该
等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拒绝或未予补救或纠正,则守约一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在
此情形下,守约一方有权获得相当于交易总金额【百分之十 (10%)】的违约金,且守约
一方的其他权利和救济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减损。
     3、如因 BKT 原因,本合同项下标的设备未按照附件六所约定的日期按期到货或完
成 验 收 , 每 延 迟 一 ( 1 ) 天 , BKT 应 向 重 庆 莱 宝 支 付 违 约 金 壹 佰 捌 拾 万 日 圆
(JPY1,800,000.00);重庆莱宝亦有权从应付 BKT 的任何一期交易价款中扣除该等违约
金。

    (十)争议处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该法律予以解释。双方
有关本合同或与其违约、终止、无效或履行的任何争议,均应在中国深圳国际仲裁院仲
裁以最终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四、标的设备引进进度计划

     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标的设备引进进度计划安排如下:

     2013 年 7 月 31 日前,附件一标的设备完成拆卸、就位、安装调试、验收、投产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附件二标的设备完成拆卸、就位、安装调试、验收、投产

       上述交易时间窗口为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交易时间计划,如有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为加快实施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重庆莱宝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上述交易
总价款的资金将通过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