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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恒宝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827,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24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144,545,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7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1,28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4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9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见证,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01,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7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36%;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8%;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超凡、邬远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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