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0日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144,806,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37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44,545,5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6%;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88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2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
(三)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764,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764,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44%;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719,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
(八)审议《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44%;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彧、郑豪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