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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Geoswift Holding Limited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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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Geoswift Holding Limited 及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Geoswift Holding Limited,住所: P.O.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 Centre,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
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498。
经查明, Geoswift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汇元通控
股”)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韦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6 月,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股份”)
— 2 —
与汇元通控股、宁波韦德签署《关于 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股份购买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广博股份拟
以 8580 万美元对价受让汇元通控股持有的 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汇元通”) 26%股权。汇元通控
股承诺汇元通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经审计的税前利润分别
不低于 2,900 万美元、 3,900 万美元、 4,900 万美元。如汇元通于
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税前利润总数和未达到合计承诺数,汇元
通控股应于广博股份出具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业绩补偿款,补偿上限为不超过 4290 万美元,宁波韦德对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8 月,广博股份决定调减汇元通股份购买数量,即广
博股份以已支付的 4600 万美元对价受让汇元通控股持有的汇元
通 13.94%股权。汇元通控股作出的业绩承诺保持不变,补偿方式
不变,补偿限额上限相应调整至 2300 万美元,宁波韦德对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及赔偿义务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汇元通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分别实现税前利润
2,618.53 万美元、 369.14 万美元、 -2,188.13 万美元,未完成业
绩承诺。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汇元通控
股应向广博股份支付业绩补偿款 2300 万美元,宁波韦德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广博股份已于 2019 年 4 月向汇元通控股、宁波韦德出
具现金补偿书面通知。截至目前,宁波韦德已支付业绩承诺补偿
款人民币 3,760 万元,汇元通控股、宁波韦德对剩余的 1766 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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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业绩承诺补偿款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汇元通控股、宁波韦德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 Geoswift Holding Limited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Geoswift Holding Limited 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广博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8240)。
对于 Geoswift Holding Limited 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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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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