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