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23-2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审核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集团”)、控股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投公司”)、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资本”)就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粤科资本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补充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广东鸿图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主要为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以增资或借款等形式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广东鸿图及其关联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保证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4、本公司不存在接受广东鸿图或其利益相关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将持有的广东鸿图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
二、粤科资本出具《关于参与认购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广东鸿图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通过本公司违规持有广东鸿图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本公司持有广东鸿图股份,或通过本公司不当入股的情形;
4、本公司与广东鸿图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三、粤科集团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宜的补充说明与承诺》,承诺如下:
在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实施过程中,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将以增资或借款等形式向粤科资本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粤科资本有充足的资金按照约定以合法合规形式足额完成本次认购广东鸿图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上述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广东鸿图及其关联方(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广东鸿图或其利益相关方(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粤科资本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将所持广东鸿图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
四、粤科集团、风投公司、科创公司、粤科资本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自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广东鸿图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广东鸿图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配股产生的股票)的计划或情形,包括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广东鸿图股份及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本承诺出具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所持有的广东鸿图股份。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有违反,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广东鸿图所有。
五、粤科集团、风投公司、科创公司、粤科资本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及保证不存在与广东鸿图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广东鸿图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利用从广东鸿图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广东鸿图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广东鸿图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4、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广东鸿图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广东鸿图,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广东鸿图;
5、如出现因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广东鸿图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事项自本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回。
六、粤科集团、风投公司、科创公司、粤科资本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鸿图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股东地位进行损害广东鸿图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广东鸿图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广东鸿图之间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有关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广东鸿图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七、粤科资本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认购的广东鸿图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公司认购的广东鸿图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广东鸿图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本公司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粤科集团、风投公司、科创公司、粤科资本出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广东鸿图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广东鸿图利益,切实履行对广东鸿图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本公司承诺出具日至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广东鸿图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广东鸿图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广东鸿图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十、公司出具《关于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