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新海宜 公告编号:2015-098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在苏州签订了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6,838,540.00元和人民币48,044,300.00元的两份《设备买卖合同》。公司本次产品销售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4,882,840.0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上地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邢炜
注册资本:190,30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期至2015年1月7日)。通信系统及终端、网络通信设备及终端、广播电视系统及终端、计算机及软件、系统集成、光电缆、邮政专用设备及相关的配套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承包境内外工程及招标代理;工程施工承包、工程规划、设计、监理;机电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生产、销售、维修;专业作业车辆销售;实业投资;技术转让、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业务往来情况: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5
年9月23日签订了合计金额为124,749,510.00元的两份《设备买卖合同》,详情见刊登于2015年9月25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5-084的公告内容。除以上情况,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交易对方发生其他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据公司了解,交易对方普天信息以往作为通信产品采购商的项目均能及时履约,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二、公司(乙方)与普天信息(甲方)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设备,乙方向甲方销售本合同所约定的设备。
2、合同标的为:合同附件清单所列数量的智能自组网数据通信台站,包括系统主设备及配件。
3、合同标的价款分别为人民币26,838,540.00元和人民币48,044,300.00元。
总金额包括本合同硬件设备价款、运输费、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售后服务费等,含17%增值税。
4、付款期限及方式:甲方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6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乙方支付设备总额的全部货款,即向乙方分别支付人民币26,838,540.00元和人民币48,044,300.00元,合计74,882,840.00元,乙方须自设备交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上述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后170个日历日内于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6、质量保证与保修: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设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产品,自合同设备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保修。
7、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准时付款,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2)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如期交货给甲方,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万分之肆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3%,
同时,如甲方确认解除合同,自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甲方预付的全部货款无条件的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损失或赔偿。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与普天信息签订的合同金额合计达人民币74,882,840.00元,占经审计后公司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的20.87%。本次合同的履行对于公司2016年度业绩的持续增长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四、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1、因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签订合同金额较大,存在因其他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2、已签合同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或违约责任影响的风险。
3、存在因公司原因或未达到验收要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交货,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次签署的合同不符合以下情形:(一)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二)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故本次交易无需要报备董事会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因上述原因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普天信息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