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7 月 26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43.6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84 元/股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收到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
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景国资发[2020]47 号),原则同意黑猫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7-2019 年净资产收益率的三年均值不低于 6%,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
业 50 分位值水平;2017-2019 年净利润的三年均值不低于 1.9 亿元;2017-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的三年均值不低于 90%。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第(一)、(二)条中的任意一种情况,第(三)条指标也已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 年 7 月 26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4 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70 人,授予数量 343.60 万股,具体数量分
配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时股
数量上限(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343.60 15.85% 0.46%
(70 人)
注: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40%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30%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30%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
解除限售期 2017-2019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第二个解除限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17-2019
售期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第三个解除限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17-2019
售期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及其产生的净利润与费用不计入业绩考核计算范围。
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