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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7

德美化工: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6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刘书锦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书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刘书锦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由于刘书锦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刘书锦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原独立董事在新独立董事就任前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书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刘书锦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刘书锦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第八届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肖继辉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肖继辉女士目前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所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未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61)刊登于2024年8月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肖继辉女士,1975 年 12 月出生,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导师。为注册会
计师(CPA)非执业会员,历任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担任佛塑科技(000973)、金钟股份(301133)独立董事。

  (一)肖继辉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5)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肖继辉女士也不存在以下情形:(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三)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肖继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继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肖继辉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肖继辉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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