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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6-29

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公司证券部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证券部并由其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证券部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书面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
  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
  书面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前款减持计划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证券部并由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通知证券部并由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
 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部并由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
 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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