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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6

德美化工: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4-00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40),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报告书》(2023-044)。

  二、本次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情况说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
后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根据上述修订后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原文: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调整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原文: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现调整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原文:

  1、经公司自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2、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3、截至公告日,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未有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 10 时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 10
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 1,4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目前处于拍卖公示期。如本次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所涉拍卖股份全部被处置,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股份将由 54,968,957 股减少至 40,968,9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

  除上述已披露的司法拍卖暨股份被动减持事项外,截至公告日,经问询,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2023-037)刊登
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现调整为:


  1、经公司自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2、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3、截至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未有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 10 时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 10
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 1,4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由 54,968,957 股减少至 40,968,95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8.5%。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暨权益变动超过 1%的公告》
(2023-049)刊登于 2023 年 8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2023-060)刊登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的《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截至公告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内容变更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是根据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修订
后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的最新规则进行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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