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2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
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核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与报告、日常监督、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已就公司 2022 年度委托理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阶段性闲置自
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纳超洪 罗美娟 段万春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