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5,617,76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3854%。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5,527,76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373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0,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78,4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601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共计三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书含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