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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9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8-021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周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24,104,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5.7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93,824,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0.95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30,280,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3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51,288,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8.1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1,008,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35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30,280,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3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2.00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3.00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4.00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5.00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533,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9%;弃权1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533,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3%;弃权1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0%。

    议案6.00 《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05,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33%;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9%;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8.00 《关于为劳伦斯海外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办

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25,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4%;反对879,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0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7%;反对8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为德国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6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515%;反对879,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6%;弃权9,537,814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9,537,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883%;反对8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3%;弃权9,537,814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9,537,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964%。

    议案10.00《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热成型轻量化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943,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58%;反对396,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0%;弃权9,764,55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9,764,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2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880%;反对396,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35%;弃权9,764,55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9,764,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3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杨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