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3 日作
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5.00 元/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445 万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
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 8445 万股 A 股普通股,约占第一期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 134,129.6921 万股的 6.30%,其中首次授予 7145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第
一期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5.33%,约占第一期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4.61%;预留 13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第一期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7%,约占第一期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5.39%。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核查了第一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表了意见。
3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 公 司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网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止。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关
于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
4、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104)。
5、2019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向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45 万份股票期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第一期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7、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
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3 日作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5.00
元/份。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
四、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3 日
(四)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对象及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预留股票期 占预留授予股票期 占激励计划全部 占公司总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票期权的比例 本的比例
金红英 董事会秘书/
1 副总经理 50 3.85% 0.59% 0.0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1 人) 1250 96.15% 14.80% 0.93%
合计 1,300 100.00% 15.39% 0.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授予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00 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每股 4.15 元;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每股 5.00 元。
(六)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 日 50%
第一个行权期 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 日 50%
第二个行权期 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