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的情况下,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有助于满足企业发展与社会对公司产品的需求。生产综合大楼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资产结构,为公司的可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生产设施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
二、独立董事关于拟出售子公司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拟出售子公司股票资产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吕德勇 陈 凌 苏文荣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