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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传化智联: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0-08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10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2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由 284 人调整为 282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5,034 万股调整为 5,02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范围,其本次获授权益条件均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待激励对象完成认购款缴付,并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激励股票登记和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传化智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传化智联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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