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相关条款、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4.13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第 4.13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定;
否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有效; 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否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
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
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
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4.46条第四款情形的,应
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
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
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
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
章并签署日期。
第 4.14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 4.14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反馈意见。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理由并公告。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 4.2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4.23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集人; 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投票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时间。通过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于 7 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束当日下午 3:00。
更。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
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 4.37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 4.37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作出述职报
告,对其履职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 4.4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 4.4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 4.4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 4.4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